摘要:中国共产党财政工作中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强调人民政府以公共权力为依据,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同时,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使广大民众受益。文章详细阐述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苏区财政、边区财政和解放区财政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的遵循,即如何以税收的形式筹集财政收入,又将税款用之于民的过程,并分析其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财政政策的影响。这一时期的财政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百年财政实践的缩影,其中贯穿的基本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人民至上的基本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的财政工作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表现为为中华民族谋独立、为中国人民谋解放,并在党的财政工作中得到了遵循和贯彻,集中体现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税收是社会成员分担公共服务成本费用的一种形式,是资助公共服务供给的资金来源(刘京焕、陈志勇、李景友,2001)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强调政府以公共权力为依据,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与 此同时,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使广大民众受益。其中的公共服务包括国防、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环保以及基础设施等服务,可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政权运转、提供经济发展和起飞的基本条件、支持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和基本民生需要。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是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既随着党的主要任务和根本目标的变化而变化,又受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事业发展状况和民生诉求的制约。本文主要研究1927~1949年间中国共产党在财政工作中所遵循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及其对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工作的影响。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区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
苏维埃政权代表工农群众的利益。1931年11月5日,中央给苏区第七号电《关于宪法原则要点》明确了苏 维埃政府的基本性质:“苏维埃全政权属于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目标在于“彻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生活状况”,“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权利,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 央档案馆编,2011) 。从苏维埃政府的革命纲领看,没收土地和分田、镇压反革命、改善工人和士兵生活、抚恤遭难烈士及被祸工农家属、取消苛捐、解放妇女等,都体现了解放工农群众、保护工农群众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毛泽东非常重视土地和农民问题。他指出,党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就得和群众在一起,就得去发动群众的积极性,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子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毛泽东,1991a)。正是在此背景下,苏维埃政府的各项财政支出项目都体现出为民族谋解放、为人民谋福利的目标,坚持的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苏维埃政府推行累进税制,遵循“合理负担、公私兼顾”的原则,通过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工农群众利益。革命根据地建立后,政府通过税收获得经常性收入,即“取之于民”。1931年12月,中央政府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具体税种包括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各根据地随后相继出台了具体执行办法。1932年 7月,中央政府颁布了修订的《暂行税则》和 《土地税征收细则》,降低了农业税和商业税的起征点,提高了税率(顾龙生,2014),以通过增加财政收入保障战争经费供给。1933年,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先后颁布了《关税征收细则》《农业税暂行税则》《山林税暂行细则》,标志着我们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税收政策,确立了以累进税制为主的新型税制,构成了苏区政府“取之于民”的制度基础。随后,一些地区先后开征了土地税、商业税、农业税、货物税、佣金税、特种税、屠宰税、店房地基税、进出口税或关税、公益费等,大都按累进税率征收,经济能力强者多纳税、经济能力弱者少纳税或不纳税,这就是“量能负担、合理分配”的原则,体现了对工人、农民群体的照顾和保护,反映了合理负税、公平负担、公私兼顾的思想。
累进税的实施既体现了苏区政府在“取之于民”过程中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也保障了前方部队的作战需要和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1931年8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发布的第十二号布告《实行第二次苏维埃大会财政经济政策运动周》中指出:“苏维埃累进税是收有钱的人的税。苏维埃政府须有这种税收,方能替工农群众做各种有益事业。这种税收是苏维埃政府正确的财政来源。正因为累进税的收入是供苏维埃政府拿来为工农群众办有益的事。”(湖北省档案馆,1989)“苏维埃政府必须极力帮助消费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苏维埃对于合作社,应给以财政的帮助与税的豁免。”(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2011)为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困难,中央国民经济部发布训令,要求所属各级组织积极提供帮助。当时,苏区购买了3万余斤棉籽等送给农民做种子。“为了发展苏区经济,拥(维)护工农群众的利益,颁布合作社的条例,帮助和领导各地合作社运动,整理市政、修筑道路,铺设铁路及汽车路,以便利交通;(建设)修治河道,修筑堤防,以兴水利,修农场,凡一切经济建设事业,苏维埃政府都一一兴办起来,使中国经济无限的发展兴盛,工农群众个个享最大的幸福”(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这些都是苏维埃政府通过财政手段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经济发展的早期形式。
苏维埃政府还积极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为提高群众文化水平,苏维埃政府专门划拨了文化教育支出款项。1930年3月通过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倡导“政府开办各种高级学校以造就各种人材”,主张“实行免费教育”,要求“各县教育经费至少要占全县收入百分之二十”(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随后,苏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开始逐渐发展起来。1932年,湘鄂赣省“财政支出16.78万元,其中军队从省库支去9万元,省级机关和医院给养支去7.78万元”(全国中共党史研究会编,1987年)。苏维埃政府还积极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推行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计划。1928年,江西省遂川县工农兵政府的“临时政纲”提出:“由政府设立养老院、育婴院、残废院及病院”(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1931年7月,鄂豫皖边区《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规定:凡因战争牺牲、残废或致疾病者,免除一切纳税,苏维埃或农会管理的房屋不纳租税、完全免费住苏维埃的医院、其子弟有免费入学教育之权(湖北省档案馆,1989)。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当时的社会保险作了规定:“由雇主相应付的工资之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数目做为社会保险之基金”;保险类型包括免费医药救助、失业津贴、残废及老弱者优恤金、婴儿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工人家属贫困补助金等(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总体上,苏维埃政府的劳动保护政策涉及养老、工伤、生育、疾病、失业、住房等各方面,充分保障了苏区工农群众的基本权利。
总之,苏维埃财政政策基本覆盖了工农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了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反映了苏维埃财政工作服务工农群众的政治立场。
二、抗战时期边区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
抗战爆发后,发展生产、抗击日军成为抗战时期党和边区政府的主要任务。从边区财政收入来源看,抗战初期主要依靠外援,税收很少;抗战中期,国民党停止拨付军饷后,边区经济陷入困难,党和边区政府开始重视税收,提出发展生产、实行部分经费自给的方针;抗战后期,边区开展了大规模的生产运 动,公营经济收入大幅增加,扩大了财政来源。
税收是抗战中后期边区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的《救国公粮税收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税收条例》《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营业税修正条例》《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等,构成了边区政府开展税收工作的制度依据,在执行过程中也遵循合理负担、公私兼顾的原则。边区政府在收税时充分考虑军费与生产生活需要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军费开支,又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合理的税收政策应兼顾以上两个方面,做到“公私兼顾”“军民兼顾”。为团结社会各阶层一致抗战,中国共产党主张尽量照顾各群体的利益,实行“有力出力、有钱出钱”的政策,极贫者予以免税,其他群体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行累进税制。同时,明确提出不应由地主、富农承担全部赋税,而应有由社会各阶层共同承担,工人、农民都应纳税。“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居民,不论工人农民,均须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毛泽东,1991b) 。这一时期的合理负担原则不同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反映了联合抗日的需要。
(一)抗战时期关于“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关系的讨论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开始集中思考边区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策目标,强调“取之于民”的合理性在于“用之于民”。实际上,财政支持前方抗战的目的是实现民族独立与解放;财政支持边区经济建设是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1941年7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副主席戎子和在谈到“边区人民的负担”时指出:“今天的一切负担是用于争取民族解放,从事抗战建国的事业,保卫与发展人民永久切身利益的;人民的负担,均是由抗日政府供给前线军队,是举办了各项生产建设、文化教育事业的,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切为了人民”(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1987) 。1942年10月31日,董必武在《宗派主义在对党外关系上的排外性》一文中指出:“共产党除了群众的利益,没有其自身单独的利益”(《董必武年谱》编纂组,2007 )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1996) 在《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府从人民手里拿来的每一文钱,我们都用尽一切方法,使它用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保卫边区的用途上。”“民生主义的任务,在于发展边区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以提高人民对抗战的积极性,并保证抗战的物质需要”,“边区的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有道,用之得当”。
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取之于民”的初衷在于“用之于民”,就是造福于民,而且造福于民的价值必须远远大于“取之于民”的部分。1942年12月,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文中较为系统地论述了“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的关系:“我们第一方面的工作并不是向人民要东西,而是给人民以东西。我们有什么东西可以给予人民呢?就目前陕甘宁边区的条件说来,就是组织人民、领导人民、帮助人民发展生产,增加他们的物质福利,并在这个基础上一步一步地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与文化程度。……只有在做了这一方面的工作,并确实产生了成效之后,我们去做第二方面的工作—向人民要东西的工作时,我们才能取得人民的拥护,他们才会说我们要东西是应该的,是正当的;他们才会懂得他们如不送出粮草等等东西给政府,则他们的生活就不会好,就不会更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1993b)因此,政府向人民征税的理由在于税款最终是“用之于民”的,是为了帮助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物质生活,是为了提高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毛泽东(1991c)讨论了“救民私粮”与“救国公粮”的关系,认为“救民私粮”应该优先于“救国公粮”,只有先满足了老百姓的私粮需求,才能向老百姓征取公粮、满足政府的公粮需求。这也从侧面体现了“用之于民”才是“取之于民”的根本归宿。毛泽东在谈到“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时强调,财政“用之于民”带来的好处最好要大于“取之于民”的部分:“在公家极端困难时,要人民多负担一点,也是必要的,也得到人民的谅解。但是我们一方面取之于民,一方面就要使人民经济有所增长,有所补充。这就是对人民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盐业和商业,采取帮助其发展的适当步骤和办法,使人民有所失同时又有所得,并且使所得大于所失,才能支持长期的抗日战争。”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厅长南汉寰1944年8月在《陕甘宁边区的财政工作》中指出:“财政收支和人民的关系极大,不仅我们收入的租税是向人民取来的,而且我们的支出也是为了老百姓的。所以财政政策对人民生活与国民经济起很大作用,财政收入可以操纵国民经济,财政支出可以帮助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可以摧残国民经济。”“归纳起来,边区财政有两方面作用:(1)存在巩固与发展政权;(2)帮助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6)可见,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明确将人民缴纳的税款与公共服务受益联系起来考虑,较为全面、深刻地阐述了边区财政“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二)边区财政支出“用之于民”的实践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集中体现在财政支出用于支持边区政权运行、支持抗日战争及经济建设上。1937年8月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声明了战时的财政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以有钱出钱和没收汉奸财产作抗日经费为原则。经济政策是:整顿和扩大国防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保证战时生产品的自给。提倡国货,改良土产。禁绝日货,取缔奸商,反对投机操纵”(毛泽东,1991b) 。由此明确了当时政府的责任在于保护国家安全、支持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救济失业人口、优待抗日军人和军属、接济遭受自然灾荒的群众等,既要支持战争,又要支持生产、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1942年10月2日《新华日报》发表的《税收工作》归纳了边区税收工作的原则与用途:“边区对于税政的原则,是取之合理,用之得当。边区的税收,只有极少的数字,用之税务行政,大部分都是用来支持极苦的抗战,用来进行边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的各种建设,为边区各个层级人民谋福利”(廉介,1942) 。
整个抗战时期,军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首位,然后是经济建设、文化教育、民政支出,这体现了财政资金的“用之于民”。边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措施主要体现为支持农业、工业和商业发展,促进公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作社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具体说来,财政支持农业发展表现为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奖励植棉,改良种籽等;财政支持商业工业发展表现为奖励商人投资,政府推出低利借贷,鼓励发展工业生产,奖励合作社发展;财政支持交通运输业表现为财政直接投资交通设施建设。1940年11月23日,边区中央局发布了《对财政经济政策的指示》,明确了边区政府解决财政困难的措施,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方针,由边区政府发给各机关部队一部分生产资金,再由各单位各自经营农工商业。为促进边区经济的完全自给自足,边区于1941年出台了相关工业政策,比如政府创办公营工业,增加工业投资。这些都是边区财政支持经济建设的表现。
推行社会保险是党和边区政府关心人民、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边区财政资金“用之于民”的集中反映。1940年5月1日《新华日报》发表的《纪念劳动节并推动社会保险》一文中说:“所谓的社会保险,是注重救济工人们因疾病、伤害、残疾、老年等危险使他们丧失劳动能力时所遭受的损失,社会保险是一项最重要的社会政策。社会保险也带来很多利益。”另外,边区政府还开展社会救助等福利事业。根据地各级政府优待移民难民,解决移民难民的住宿、农具、吃粮等问题,都直观反映了党和边区政府关心人民、改善民生。林伯渠(1996)《在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了1937~1938年边区政府直接关心民生的工作,包括待优抗日军属、慰劳前方战士、救济难民、抚恤残废、保育儿童等。抗战时期,很多百姓流离失所,救济和安置是后方的重要任务。1940~1941年,中央发布了《关于赈济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赈济灾难民的指示信》,依据受灾程度分别向三边分区、庆环分区、关中分区等14 个受灾地区划拨一定的救灾物资,并以领取票据的形式发放赈济粮款(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6) 。这些都反映了党和边区政府心系人民,将财政资金“用之于民”的历史事实。
总体上,抗战时期边区的财政支出在支持前方抗战的基础上,促进了根据地的生产建设,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提高了民众的文化教育水平和政治觉悟,真正体现了财政资金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
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城市工商业税、接管敌伪资产、发行公债、没收官僚资本等。就农业税来说,土地改革后,老解放区原来由地主、富农负担的公粮田赋改为主要由农民负担,同时适时改革了公粮征收办法,将抗战时期按累进税率征收的公粮改为按常年产量的比例税率征收。华北地区最先施行这一改革,并于1948年12月发布了《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关于推行农业税则的决定》。新解放区的税收政策不同于老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农村地区实行减租减息,推行累进税制,征收农业税的重点是地主和富农,前者的负担率为35%~50%, 后者为20%~4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1990)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6年7月发布了《晋察冀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简易办法》,其他各解放区纷纷效仿。就城市工商业税来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5年先后发布了《晋察冀边区契税暂行章程》《晋察冀卷烟统销税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营业税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货物税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所得税暂行办法》;合江省1947年4月颁布了《合江省货物税暂行办法》;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7年颁布了《关税暂行条例》,1949年2月颁布了《东北解放区烟酒专卖暂行条例》。这些办法和条例都是解放区政府筹集税款、“取之于民”的制度依据。由于抗战后城市经济萧条衰败,工商业税收非常有限,尤其是老解放区的工商业税收所占比重很小,各大城市相继解放后,城市工商业税才逐渐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接管敌伪资产、发行公债、没收官僚资本等是解放区财政收入的补充来源。
解放区人民政权的职能决定其财政支出的结构和目标。解放战争初期,财政支出规模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当时军费和行政费大幅增加,是人民解放军人数和行政人员猛增的结果。当时解放区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还是支援解放战争,军费占财政支出的 80% 以上,然后是行政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文教 卫生支出、救济支出等。抗战胜利后,为了应付国民党可能发动的内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主张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毛泽东(1991c) 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必须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大规模地发展解放区的农业、工业和贸易,改善军民生活。”同时,解放区政府积极资助文化教育发展,一般学校和文艺团体经费均由财政部门按定额定期拨付。解放区还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社会救济支出,强调将一部分敌伪资产用于救济灾民难民。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5年8月颁布的《新光复城市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规定:“为了逐步恢复工商业,使失业者迅速就业,救济灾民难民及贫苦劳动者的办法是:‘将没收敌人或汉奸之土地,分给贫苦农民。将接收敌伪之仓库及没收敌伪汉奸之 粮食中提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作为对贫苦市民及失业工人与雇员之紧急救济。’”(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1996) 这些实物救济支出反映出解放区财政“用之于民”的政策取向。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政府对于投降的国民党军政人员的安置费和遣散费的支出大幅增加,同样反映了解放区财政“用之于民”的政策取向。
总之,解放区的财政工作支持了解放战争的胜利,促进了解放区的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同样反映了解放区财政资金的使用遵循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1927~1949年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对新中国初期财政工作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财政工作基本延续了1927~1949年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人民政府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财政政策必然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周恩来在《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工业国家》一文中指出:“我们的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的财政”(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1993a) 。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财政十分困难,人民政府建立了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并建立起一套新税制,试图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1950年1月,中央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新中国税种的设置,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以及使用牌照税14种税;并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4~5月,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和地产税的7个暂行条例草案;6月,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至此,新中国的税法体系初步形成,构成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的制度依据。1957年,新中国税种调整为16种,包括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盐税、工商业税、关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实现了全国税制的基本统一,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1952年,税收收入(97.7亿元)占财政收入(173.9亿元)、GDP(679.1亿元)的比重分别为56.2% 、14.4%;1957年,税收收入(154.9亿元)占财政收入(303.2亿元)、GDP(1071.4亿元)的比重分别为51.1%、14.5%(刘佐,2019) 。总体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基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由多种税收组成的复合税制,构成人民政权筹集财政收入的制度依据,对于促进全国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实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延续了1927~1949年间通过税收筹集收入的做法,同样遵循“合理分配、量能负担、公私兼顾”的原则,兼顾国家政治经济建设与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需要,服务国民经济的恢复与社会主义改造。合理负担原则集中体现在根据不同阶段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分别实施累进税制和比例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指出:“农民负担远超过工商业者的负担,为使负担公平合理,应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1987 ) 。同年2 月,政务院规定新解放区公粮的缴纳比率为“不到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七。地方人民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的百分之十五,即国家征收公粮一百石,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过十五石”。1952年10月15日,毛泽东致信谭震林说:“过去因负担太重无以为生的农民,必须切实解决救济问题;今年征粮必须不超过中央规定的比率,大大减轻民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2013) 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规定:“在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一九五二年应施行统一全额累进税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1996a)。“一五”期间,对农业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8年6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了累进税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继续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按照19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草案)》,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缴纳农业税;农业收入按常年产量计算征收;农业税采取比例税制,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此外,还作出了灾年税收优待和减免规定,“纳税人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减少农业收入的,依照受灾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 。这一时期的农业税沿用了解放区按常年产量征收农业税的做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纳税困难农民的照顾,延续了解放区财政执行合理负担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将税款“用之于民”。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2008),这就明确了新中国税收政策的具体目标—“用之于民”,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对如何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之于民”进行了探索。1951年5月4日,周恩来在《巩固财政状况,准备经济建设》一文中提出:“今年的财政任务是:一方面要保证各方的急需,一方面要保证金融市场的继续稳定。各方的急需,特别是抗美援朝的开支,必须保证。但也必须加以控制,否则若尽量开支起来,即将影响全国人民的生活。”(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1993a)1956年11月13日,毛泽东在《国家预算要保证重点建设又要照顾人民生活》一文中指出,预算资金是有限的,安排支出时必须进行合理压缩,“以便既能保证重点建设,又能照顾人民生活需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1996b)。在此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财政在统收的基础上进行统支,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从经济建设到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社会保障事业等,政府成为各项社会投资的主要主体。经过“一五”计划,国家初步建成了工业化体系,针对国企职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和住房等保障,体现了财政支出的“用之于民”。
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济工作,救济失业和遭受灾荒的人口,直接反映了财政资金“用之于民”。周恩来在《统一财政和恢复经济》一文中记录了1950年党和政府救济灾荒和失业的真实情况:“一九四九年中国遭受了严重的水灾,受灾面积达一亿二千万亩,灾民四千万人,包括情形最严重的灾民七百万人。今年在皖北和河南等地方又发生水灾,灾田仍有四千多万亩。为了直接间接地救济灾民,中央人民政府在今年一月到九月支付了二十二亿四千万斤细粮,派出了大批干部,采取了各种有效的救济的步骤,使受灾的人民得以安全地渡过了灾荒。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九五○年投资十几亿斤细粮,动员几百万人来兴修水利,这是今年灾荒减少并在全国得到丰收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四十几万失业工人(其中包括一部分失业知识分子),中央人民政府和全中国人民一同进行了救济。”(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1993a)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基础薄弱,各项事业百废待举,为加快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党和政府建立新税制筹集财政收入,资助各项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充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
总之,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财政实践,影响着新中国成立后财政事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财政工作是我们党百年财政工作的缩影,充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闪耀着“以人民为中心”和“服务人民”的思想光芒。
参考文献: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四辑工商税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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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体制比较